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

作者:王洪祥 时间:2019-02-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

由宣传部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设专职网络舆情监督员,各分院、部门应成立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舆情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第二条 网络舆情监督员及管理员职责

(一)网络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舆情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网络舆情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的舆情,及时向网络舆情监督员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宣传部网络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报告,对舆情进行控制和引导;负责向网络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三)学生工作部的网络舆情管理员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测外,还应监测校内,加强与BBS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舆情并会同相关单位引导控制。

第三条 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

(一)凡连入校园网的各级网站,如发生舆情,由各网站主办单位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工作小组负责引导或直接删除有害信息。

(二)经监测发现在校园网以外的Web主页、BBS、博客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发生有关哈尔滨商业大学的舆情,及时报告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 自办网站的注册及备案

(一)凡在校园网上开办二级网站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须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二)师生员工需在校园网以外开办以哈尔滨商业大学为主题的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应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到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哈尔滨商业大学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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